//www.rentthetour.com/index.php/zh-CN/djgz/djxzq Wed, 21 Aug 2024 14:36:48 +0800 Joomla! - Open Source Content Management zh-cn admin@admin.com (demo2.5) 附表1 中国科学院大学推荐优秀共青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汇总表 //www.rentthetour.com/index.php/zh-CN/djgz/djxzq/6596-zyhjdzgzxzq02 //www.rentthetour.com/index.php/zh-CN/djgz/djxzq/6596-zyhjdzgzxzq02 中国科学院大学推荐优秀共青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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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2 中国科学院大学推荐优秀共青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登记表 //www.rentthetour.com/index.php/zh-CN/djgz/djxzq/6597-zyhjdzgzxzq01 //www.rentthetour.com/index.php/zh-CN/djgz/djxzq/6597-zyhjdzgzxzq01 中国科学院大学推荐优秀共青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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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大学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工作实施办法 //www.rentthetour.com/index.php/zh-CN/djgz/djxzq/2227-rdxz-0 //www.rentthetour.com/index.php/zh-CN/djgz/djxzq/2227-rdxz-0

2013418党委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先进青年群众组织,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以下简称推优”)是党赋予共青团的一项光荣任务,是共青团组织发挥党的助手和后备军作用的重要体现。为进一步做好推优工作,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共青团中央《关于进一步做好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工作的意见》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推优工作是党组织发展青年党员的主渠道。我校28周岁以下青年入党,一般应从团员中发展;发展团员入党一般应经过团组织推荐。

第三条  推优工作要在各级党组织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各级党组织把推优工作开展情况作为检查和考核基层发展党员工作的内容之一。要支持和帮助共青团组织开展推优工作,指导团组织加强自身建设,进一步激发广大团员青年的政治热情,努力把优秀团员吸收到党组织中来,充实党的新生力量。

第四条  加强对团员的培养教育,提高团员的思想政治素质,是推优工作的前提和基础,也是推优工作的目的。各级党、团组织要把推优工作的立足点放在对团员青年的培养教育上,引导他们认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自觉拥护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通过思想教育和社会实践的锻炼,使他们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树立科学的世界观和人生观。

第二章  推优的对象及条件

第五条  推优的对象为28周岁以下的优秀团员。

第六条  推优的条件是:

一、已递交了入党申请书,并被党组织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满一年及以上。

二、在两年之内,参加过由中国科学院大学学生业余党校或原单位组织的入党培训,并获得结业证书。

三、能认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知识,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上积极要求进步,入党动机端正,有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坚定信念。

四、热心集体与公益事务,团结同学,学风优良,成绩良好,在学习、工作及日常生活中的表现得到同学认可或好评。在各类科技学术、校园文化活动中为集体做出贡献、争得荣誉的,可优先考虑。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作为推荐对象:

一、因违反校规校纪而受过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者。

二、本学年有一门及以上课程学习成绩不及格者。

第三章  推优工作程序及要求

第八条  结合中国科学院大学学生党支部、班委会和班级组成特点,由班委会在班级党支部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开展团员推优工作,履行团组织职能。班委会要对照《中国共产党党章》所规定的党员基本条件,对申请入党的团员进行认真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优秀团员,团组织应及时向党组织推荐,对于条件尚不成熟的继续培养。

第九条  推优工作程序

一、院系党总支、班级党支部指导班委会在全面了解申请入党的团员情况的基础上,经过认真酝酿和评议,提出拟作为推荐对象的优秀团员名单。

二、班委会组织召开班级大会,由培养联系人介绍拟推荐的团员情况,与会团员进行认真评议后,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推荐对象。

三、院系班委会填写《中国科学院大学推荐优秀共青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见附表),将推荐对象报学院(系)班级党支部。

四、各学院(系)班级党支部指导班委会对推荐对象进行认真考察、审核,确定本学院(系)推荐人员名单,并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至少一周。公示无异议后,由院系总支书记或专职副书记签署审核意见,将《中国科学院大学推荐优秀共青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汇总表》(见附表)和《登记表》报校团委(一式两份)。

五、校团委综合考察各学院(系)推优工作的程序、被推荐人员的表现等,审定推优人员名单,并由所在院系向学生所在党总支部推荐。

第十条  推优工作要求

一、党组织应指导和帮助共青团开展推优工作。党组织应把申请入党积极分子名单及时告知院系班委会,然后由班委会按规定程序进行推优。

二、班委会组织召开班级团员大会,到会人数超过应到团员人数的三分之二及以上,会议方为有效;推荐候选人得赞成票超过应到会议团员人数一半及以上,方可获得推荐。

三、推优结果一年有效。已被确认为推优对象但一年内没有发展入党的团员,仍需参加下一年度推优工作。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中国科学院大学集中教学校区,各研究所参考本办法制定研究所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工作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团委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工作实施办法》(党发学字〔20101号)同时废止。

   

附表:1.中国科学院大学推荐优秀共青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汇总表

2.中国科学院大学推荐优秀共青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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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建下载区 Thu, 06 Jun 2013 08:49:00 +0800
中国科学院大学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 //www.rentthetour.com/index.php/zh-CN/djgz/djxzq/2228-rdxz-1 //www.rentthetour.com/index.php/zh-CN/djgz/djxzq/2228-rdxz-1

2013110日党委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组部《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结合中国科学院大学(以下简称“国科大”)发展党员工作的实际情况,对国科大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进行修订。

第二条  发展党员工作必须贯彻“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

第三条  坚持入党自愿和个别吸收的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既要防止突击发展,又要反对停滞发展的做法。

第四条  要注意不断改善党员队伍的年龄、文化和分布结构。在严格质量标准的前提下,注重在优秀学术骨干、学科带头人、青年教职工和学生中发展党员,注重在党员数量较少的单位和部门中培养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党员。

第五条  在学生中发展党员,要注意从学生入学抓起。新生入学后,各院系党总支部即要开展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引导教育学生自觉接受党的政治主张,不断扩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

第二章  申请入党人

第六条  年满十八岁的国科大师生员工,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加入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缴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

申请入党必须由入党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本人向所在单位的基层党支部递交书面入党申请书。申请书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对党的认识和入党动机。

二、本人的政治信念,成长经历和思想、工作、学习、作风等方面的情况;本人主要优缺点和今后努力方向等。

三、对加入党组织的态度。

四、其他需要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第七条  申请人向党支部递交入党申请的同时,应当附个人自传一份。自传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个人基本情况、履历和受奖惩情况。

二、家庭主要成员及主要社会关系的基本情况。

三、需要向党组织说明的本人及家庭成员的历史问题等。

第八条  申请人谈话。党支部接到入党申请书后应及时登记审阅,并上报党总支部。党支部书记或组织委员应及时同申请人谈话。谈话内容主要包括:鼓励其政治上要求进步的积极性,肯定优点,指出不足,提出努力方向,进行党员标准及怎样争取入党的教育。

第三章  入党积极分子

第九条  对于表现优秀的申请人,经党支部委员会酝酿提名、党支部大会讨论同意,可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然后填写《入党积极分子登记表》(见附表1),并报党总支部审核登记备案。从递交入党申请书到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的间隔不得少于6个月。

第十条  对已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的人员,各党总支部须按要求认真组织填写《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写实表》。

第十一条  新进入国科大的人员如在原单位已被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且其相关材料(入党申请书、自传、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写实表)齐全,考察未中断的,可继续作为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培养考察。

第十二条  确定培养联系人

对每位入党积极分子,党支部要及时指派2名正式党员作为培养联系人,负责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培养教育和考察工作。培养联系人的任务是:

一、经常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思想、工作、学习等情况和存在的问题,鼓励和帮助他们发扬优点,克服缺点,不断进步。

二、经常向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的有关情况,提出加强培养、教育的意见和建议。

三、将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思想情况、工作表现、奖惩情况等以写实的方式记入《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写实表》,一般每3个月应填写一次。

第十三条  党总支部、党支部对于入党积极分子要有计划地进行培养和考察。一般每3个月,党支部应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分析,培养考察情况应记录在《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写实表》上。

第十四条  党支部应组织入党积极分子参加政治理论学习,参加党内各种有教育意义的组织活动。

第十五条  党总支部、党支部、党的组织工作部门要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党的基本知识以及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教育,及时组织他们参加党校学习,提高他们对党的性质、纲领、指导思想、宗旨、任务、组织原则、纪律、党员的义务和权力等方面的认识,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

第十六条  要求入党积极分子主动向培养联系人或党支部汇报思想、学习和工作情况。一般每3个月应向党支部递交一份书面思想汇报。

第十七条  入党积极分子调离本单位时,各党总支部要及时将其入党申请书、自传、《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写实表》等有关材料,转至调入单位的党组织。

第四章  发展对象

第十八条  确定为发展对象的基本条件:

一、经过1年以上培养教育并表现突出的入党积极分子。

二、28岁以下的入党积极分子需具备“推优”条件并经过共青团组织的“推优”程序方能列为发展对象。

三、参加中科院京区党委或国科大业余党校学习并获得党校结业证书,是确定发展对象的必须环节(新进入国科大的人员,在原单位参加过党校学习并获得党校结业证书未超过2年的,可以不再参加党校培训)。

四、在原单位已经确定为发展对象、材料齐全,且考察未中断的,可继续作为发展对象进行考察。

第十九条  确定发展对象的程序:

一、在充分听取培养联系人和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党支部委员会酝酿推荐、党支部大会讨论同意,可列为发展对象。

二、党支部按要求填写《发展对象审核登记表》(见附表2),上报党总支部审核。

第二十条  政治审查

一、党总支部负责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政审函调应采用统一印制的《发展党员函调证明材料专用表》(见附表3)。

二、政治审查的主要对象为:发展对象本人、配偶、父母、其他直系亲属以及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

三、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为:发展对象的政治历史和历次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的工作单位、职务、政治面貌、政治表现情况等。

四、本人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有: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和其它有关材料;找相关人员个别了解情况;函调或外调。有过在其他单位工作经历的发展对象,必须有原工作单位党组织出具的政治表现及现实表现证明材料。

五、党组织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后,要形成综合性政审材料。凡没有经过政治审查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二十一条  征求群众意见

一、征求群众意见的工作由基层党支部负责。

二、征求群众意见可采用召开座谈会、个别谈话或发放调查表等方法。

三、征求意见的范围和人数。征求群众意见主要在发展对象所在单位(部门)进行,参加座谈会、个别谈话或填写调查表的人数须有一定的数量,原则上不少于10人。 

四、发展对象是学生的,还应征求辅导员、学生主管和相关教师的意见。

五、填写《发展新党员征求党内外意见汇总表》(见附表4

第二十二条  公示

一、公示范围:

对经党支部大会讨论确定、党总支部审核合格的发展对象,在完成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程序后,学生应在院系(党总支部所属)范围内进行公示,教工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

二、公示内容:

发展对象的基本情况和表现,提交入党申请书时间、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时间、培养考察情况、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情况、政治审查情况、参加党校学习情况、是否共青团组织推优对象情况等。

三、公示期限:公示期限不少于7天。

四、公示的组织:

学生发展对象的公示由各党总支部组织进行,教工发展对象的公示由党委组织统战部组织进行。同时设立公示情况反映受理人、受理电话或电子信箱。

五、公示结束后填写《发展新党员公示情况登记表》(见附表5)。

第五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二十三条  党材料预审

一、基层党支部根据发展对象的表现、培养考察情况、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情况、政治审查情况、参加党校学习情况、是否共青团组织推优对象以及公示情况等,向党总支部提出拟接收的预备党员的书面预审报告。

二、党总支部负责发展对象入党材料的初审工作,党委组织统战部负责发展对象入党材料的复审工作;发展对象系教职工的,还须报党委会审核。

三、发展对象通过预审后,方可填写《入党志愿书》。

第二十四条  确定入党介绍人

申请入党的人要有两名正式党员作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发展对象自己约请,或由党支部指定(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或尚在缓期登记期间的党员,不能做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被介绍人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权利和义务。认真了解被介绍人的入党动机、思想政治、工作表现、个人经历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

二、指导被介绍人填写《入党志愿书》,向支部大会介绍被介绍人的情况。

三、认真负责地在《入党志愿书》中的“入党介绍人的意见”一栏中填写自己的意见。

四、在被介绍人被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第二十五条  召开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

一、党支部委员会要对发展对象填写的《入党志愿书》进行认真审查,审查合格的方可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二、参加接收预备党员支部大会的到会人数必须超过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发展对象及其入党介绍人必须参加,否则应改期举行。预备党员应参加支部大会,但无表决权。也可吸收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参加支部大会,以便接受教育。

三、党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必须逐个进行讨论。

第二十六条  召开接收预备党员支部大会的主要程序:

一、党支部书记主持会议,报告出席会议人数,宣布会议议题及开会要求,指定记录人员。

二、发展对象向大会宣读入党志愿,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现实表现、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以及需要向党组织说明的其它问题。

三、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的主要表现和培养、考察教育情况,并对是否同意其被接收为预备党员发表意见。

四、党支部委员会向大会报告对发展对象的考察、预审情况、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及公示的情况(支部委员会考察报告)。

五、与会党员充分讨论,对发展对象是否具备预备党员条件表明态度。

六、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因故不能到会的正式党员向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统计在票内。

七、计票人(组织委员)清点并宣布票数,如同意票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即可做出同意接收其为预备党员的意见。

八、支部书记宣读大会决议。决议的主要内容包括:被接收对象是否具备预备党员条件;支部大会应到会和实际到会的党员人数以及同意、不同意或弃权人数;通过决议的时间等。

九、发展对象表态。发展对象对与会党员讨论的情况和提出的意见,表明自己的态度与认识。

十、支部书记讲话。

第二十七条  预备党员的审批

一、接收预备党员必须由党委会议或党委授权的党总支部审批。

二、审批前,要指定专人对入党申请书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并同发展对象谈话,做进一步的考察。考察发展对象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党的基本知识掌握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党的基本知识的教育,并提出要求和希望。然后将谈话情况和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在《入党志愿书》的相关栏目内。

三、上级党组织对上报的预备党员必须在1个月内研究审批,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但不能超过3个月。凡无故延期的,应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审批预备党员,必须集体讨论,逐一审批表决,审批意见填写在《入党志愿书》的相关栏目中,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

五、审批结果应及时通知党支部,党支部委员会将结果通知本人,并在支部大会上宣布。

六、预备党员从预备期当月起开始参加党组织生活并按期交纳党费。

七、授权党总支部审批的预备党员要及时报党委组织统战部备案。被批准的预备党员的相关材料,由党总支部保管。

第六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中国科学院大学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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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建下载区 Mon, 04 Mar 2013 14:05:00 +0800
中国科学院大学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 //www.rentthetour.com/index.php/zh-CN/djgz/djxzq/6595-zyhjdzgzxzq03 //www.rentthetour.com/index.php/zh-CN/djgz/djxzq/6595-zyhjdzgzxzq03 中国科学院大学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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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建下载区 Mon, 04 Mar 2013 14:00:00 +0800
中国共产党章程 2012年11月14日通过 //www.rentthetour.com/index.php/zh-CN/djgz/djxzq/2229-rdxz-2 //www.rentthetour.com/index.php/zh-CN/djgz/djxzq/2229-rdxz-2

中国共产党章程

  (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部分修改,20121114日通过)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党的最高理想和最终目标是实现共产主义。

  中国共产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作为自己的行动指南。

  马克思列宁主义揭示了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的规律,它的基本原理是正确的,具有强大的生命力。中国共产党人追求的共产主义最高理想,只有在社会主义社会充分发展和高度发达的基础上才能实现。社会主义制度的发展和完善是一个长期的历史过程。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基本原理,走中国人民自愿选择的适合中国国情的道路,中国的社会主义事业必将取得最终的胜利。

  以毛泽东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把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基本原理同中国革命的具体实践结合起来,创立了毛泽东思想。毛泽东思想是马克思列宁主义在中国的运用和发展,是被实践证明了的关于中国革命和建设的正确的理论原则和经验总结,是中国共产党集体智慧的结晶。在毛泽东思想指引下,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各族人民,经过长期的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的革命斗争,取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建立了人民民主专政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以后,顺利地进行了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了从新民主主义到社会主义的过渡,确立了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发展了社会主义的经济、政治和文化。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以邓小平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总结建国以来正反两方面的经验,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实现全党工作中心向经济建设的转移,实行改革开放,开辟了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新时期,逐步形成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路线、方针、政策,阐明了在中国建设社会主义、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的基本问题,创立了邓小平理论。邓小平理论是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基本原理同当代中国实践和时代特征相结合的产物,是毛泽东思想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的继承和发展,是马克思主义在中国发展的新阶段,是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是中国共产党集体智慧的结晶,引导着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不断前进。

  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以江泽民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实践中,加深了对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和建设什么样的党、怎样建设党的认识,积累了治党治国新的宝贵经验,形成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对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继承和发展,反映了当代世界和中国的发展变化对党和国家工作的新要求,是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推进我国社会主义自我完善和发展的强大理论武器,是中国共产党集体智慧的结晶,是党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始终做到三个代表,是我们党的立党之本、执政之基、力量之源。

  十六大以来,以胡锦涛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根据新的发展要求,深刻认识和回答了新形势下实现什么样的发展、怎样发展等重大问题,形成了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科学发展观,是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既一脉相承又与时俱进的科学理论,是马克思主义关于发展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的集中体现,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是中国共产党集体智慧的结晶,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坚持和贯彻的指导思想。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取得一切成绩和进步的根本原因,归结起来就是: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确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全党同志要倍加珍惜、长期坚持和不断发展党历经艰辛开创的这条道路、这个理论体系、这个制度,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为实现推进现代化建设、完成祖国统一、维护世界和平与促进共同发展这三大历史任务而奋斗。

  我国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是在经济文化落后的中国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不可逾越的历史阶段,需要上百年的时间。我国的社会主义建设,必须从我国的国情出发,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在现阶段,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由于国内的因素和国际的影响,阶级斗争还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在某种条件下还有可能激化,但已经不是主要矛盾。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根本任务,是进一步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逐步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并且为此而改革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中不适应生产力发展的方面和环节。必须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和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鼓励一部分地区和一部分人先富起来,逐步消灭贫穷,达到共同富裕,在生产发展和社会财富增长的基础上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发展是我们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各项工作都要把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有利于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作为总的出发点和检验标准,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做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跨入新世纪,我国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的发展阶段。必须按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全面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在新世纪新阶段,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目标是,巩固和发展已经初步达到的小康水平,到建党一百年时,建成惠及十几亿人口的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到建国一百年时,人均国内生产总值达到中等发达国家水平,基本实现现代化。

  中国共产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是:领导和团结全国各族人民,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自力更生,艰苦创业,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奋斗。

  中国共产党在领导社会主义事业中,必须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其他各项工作都服从和服务于这个中心。要抓紧时机,加快发展,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充分发挥科学技术作为第一生产力的作用,依靠科技进步,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这四项基本原则,是我们的立国之本。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整个过程中,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

  坚持改革开放,是我们的强国之路。只有改革开放,才能发展中国、发展社会主义、发展马克思主义。要从根本上改革束缚生产力发展的经济体制,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与此相适应,要进行政治体制改革和其他领域的改革。要坚持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吸收和借鉴人类社会创造的一切文明成果。改革开放应当大胆探索,勇于开拓,提高改革决策的科学性,增强改革措施的协调性,在实践中开创新路。

  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建立完善的宏观调控体系。统筹城乡发展、区域发展、经济社会发展、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走中国特色新型工业化道路,建设创新型国家。

  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巩固人民民主专政,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发展更加广泛、更加充分、更加健全的人民民主,切实保障人民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的权利。尊重和保障人权。广开言路,建立健全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制度和程序。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法律实施工作,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

  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实行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强大的思想保证、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思想,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倡导社会主义荣辱观,增强民族自尊、自信和自强精神,抵御资本主义和封建主义腐朽思想的侵蚀,扫除各种社会丑恶现象,努力使我国人民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人民。对党员还要进行共产主义远大理想教育。大力发展教育、科学、文化事业,弘扬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繁荣和发展社会主义文化。

  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按照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总要求和共同建设、共同享有的原则,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解决好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使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努力形成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局面。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严格区分和正确处理敌我矛盾和人民内部矛盾这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依法坚决打击各种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危害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犯罪活动和犯罪分子,保持社会长期稳定。

  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建设社会主义生态文明。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坚持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着力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为人民创造良好生产生活环境,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

  中国共产党坚持对人民解放军和其他人民武装力量的领导,加强人民解放军的建设,切实保证人民解放军履行新世纪新阶段军队历史使命,充分发挥人民解放军在巩固国防、保卫祖国和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

  中国共产党维护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积极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帮助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经济、文化和社会事业,实现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团结信教群众为经济社会发展作贡献。

  中国共产党同全国各民族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团结在一起,同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各民族的爱国力量团结在一起,进一步发展和壮大由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组成的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不断加强全国人民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同胞、澳门特别行政区同胞、台湾同胞和海外侨胞的团结。按照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方针,促进香港、澳门长期繁荣稳定,完成祖国统一大业。

  中国共产党坚持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坚持和平发展道路,坚持互利共赢的开放战略,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积极发展对外关系,努力为我国的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争取有利的国际环境。在国际事务中,维护我国的独立和主权,反对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维护世界和平,促进人类进步,努力推动建设持久和平、共同繁荣的和谐世界。在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基础上,发展我国同世界各国的关系。不断发展我国同周边国家的睦邻友好关系,加强同发展中国家的团结与合作。按照独立自主、完全平等、互相尊重、互不干涉内部事务的原则,发展我党同各国共产党和其他政党的关系。

  中国共产党要领导全国各族人民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宏伟目标,必须紧密围绕党的基本路线,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以改革创新精神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整体推进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制度建设,全面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不断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提高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的能力,不断增强党的阶级基础和扩大党的群众基础,不断提高党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建设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的马克思主义执政党,使我们党始终走在时代前列,成为领导全国人民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不断前进的坚强核心。党的建设必须坚决实现以下四项基本要求:

  第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全党要用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基本路线统一思想,统一行动,并且毫不动摇地长期坚持下去。必须把改革开放同四项基本原则统一起来,全面落实党的基本路线,全面执行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纲领,反对一切的和右的错误倾向,要警惕右,但主要是防止。加强各级领导班子建设,选拔使用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政绩突出、群众信任的干部,培养和造就千百万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从组织上保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的贯彻落实。

  第二,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党的思想路线是一切从实际出发,理论联系实际,实事求是,在实践中检验真理和发展真理。全党必须坚持这条思想路线,积极探索,大胆试验,开拓创新,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不断研究新情况,总结新经验,解决新问题,在实践中丰富和发展马克思主义,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

  第三,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党除了工人阶级和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没有自己特殊的利益。党在任何时候都把群众利益放在第一位,同群众同甘共苦,保持最密切的联系,坚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不允许任何党员脱离群众,凌驾于群众之上。党在自己的工作中实行群众路线,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把党的正确主张变为群众的自觉行动。我们党的最大政治优势是密切联系群众,党执政后的最大危险是脱离群众。党风问题、党同人民群众联系问题是关系党生死存亡的问题。党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坚持不懈地反对腐败,加强党风建设和廉政建设。

  第四,坚持民主集中制。民主集中制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它既是党的根本组织原则,也是群众路线在党的生活中的运用。必须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发挥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的积极性创造性。必须实行正确的集中,保证全党的团结统一和行动一致,保证党的决定得到迅速有效的贯彻执行。加强组织性纪律性,在党的纪律面前人人平等。加强对党的领导机关和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不断完善党内监督制度。党在自己的政治生活中正确地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在原则问题上进行思想斗争,坚持真理,修正错误。努力造成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纪律又有自由,又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的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

  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组织的领导。党要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要求,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党必须按照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在同级各种组织中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党必须集中精力领导经济建设,组织、协调各方面的力量,同心协力,围绕经济建设开展工作,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党必须实行民主的科学的决策,制定和执行正确的路线、方针、政策,做好党的组织工作和宣传教育工作,发挥全体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党必须保证国家的立法、司法、行政机关,经济、文化组织和人民团体积极主动地、独立负责地、协调一致地工作。党必须加强对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群众组织的领导,充分发挥它们的作用。党必须适应形势的发展和情况的变化,完善领导体制,改进领导方式,增强执政能力。共产党员必须同党外群众亲密合作,共同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而奋斗。

  第一章

  第一条 年满十八岁的中国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

  第二条 中国共产党党员是中国工人阶级的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锋战士。

  中国共产党党员必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不惜牺牲个人的一切,为实现共产主义奋斗终身。

  中国共产党党员永远是劳动人民的普通一员。除了法律和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个人利益和工作职权以外,所有共产党员都不得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

  第三条 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努力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本领。

  ()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带头参加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带动群众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艰苦奋斗,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起先锋模范作用。

  ()坚持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克己奉公,多做贡献。

  ()自觉遵守党的纪律,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执行党的决定,服从组织分配,积极完成党的任务。

  ()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对党忠诚老实,言行一致,坚决反对一切派别组织和小集团活动,反对阳奉阴违的两面派行为和一切阴谋诡计。

  ()切实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勇于揭露和纠正工作中的缺点、错误,坚决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

  ()密切联系群众,向群众宣传党的主张,遇事同群众商量,及时向党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群众的正当利益。

  ()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带头实践社会主义荣辱观,提倡共产主义道德,为了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在一切困难和危险的时刻挺身而出,英勇斗争,不怕牺牲。

  第四条 党员享有下列权利:

  ()参加党的有关会议,阅读党的有关文件,接受党的教育和培训。

  ()在党的会议上和党报党刊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问题的讨论。

  ()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

  ()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法乱纪的事实,要求处分违法乱纪的党员,要求罢免或撤换不称职的干部。

  ()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

  ()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或作出鉴定时,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党员可以为他作证和辩护。

  ()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

  ()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并要求有关组织给以负责的答复。

  党的任何一级组织直至中央都无权剥夺党员的上述权利。

  第五条 发展党员,必须经过党的支部,坚持个别吸收的原则。

  申请入党的人,要填写入党志愿书,要有两名正式党员作介绍人,要经过支部大会通过和上级党组织批准,并且经过预备期的考察,才能成为正式党员。

  介绍人要认真了解申请人的思想、品质、经历和工作表现,向他解释党的纲领和党的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并向党组织作出负责的报告。

  党的支部委员会对申请入党的人,要注意征求党内外有关群众的意见,进行严格的审查,认为合格后再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上级党组织在批准申请人入党以前,要派人同他谈话,作进一步的了解,并帮助他提高对党的认识。

  在特殊情况下,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可以直接接收党员。

  第六条 预备党员必须面向党旗进行入党宣誓。誓词如下:我志愿加入中国共产党,拥护党的纲领,遵守党的章程,履行党员义务,执行党的决定,严守党的纪律,保守党的秘密,对党忠诚,积极工作,为共产主义奋斗终身,随时准备为党和人民牺牲一切,永不叛党。

  第七条 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党组织对预备党员应当认真教育和考察。

  预备党员的义务同正式党员一样。预备党员的权利,除了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外,也同正式党员一样。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党的支部应当及时讨论他能否转为正式党员。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按期转为正式党员;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可以延长预备期,但不能超过一年;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或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都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和上级党组织批准。

  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他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党员的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第八条 每个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必须编入党的一个支部、小组或其他特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党员领导干部还必须参加党委、党组的民主生活会。不允许有任何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接受党内外群众监督的特殊党员。

  第九条 党员有退党的自由。党员要求退党,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后宣布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

  党员缺乏革命意志,不履行党员义务,不符合党员条件,党的支部应当对他进行教育,要求他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应当劝他退党。劝党员退党,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决定,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如被劝告退党的党员坚持不退,应当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把他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就被认为是自行脱党。支部大会应当决定把这样的党员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二章 党的组织制度

  第十条 党是根据自己的纲领和章程,按照民主集中制组织起来的统一整体。党的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是:

  ()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

  ()党的各级领导机关,除它们派出的代表机关和在非党组织中的党组外,都由选举产生。

  ()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中央委员会。党的地方各级领导机关,是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它们所产生的委员会。党的各级委员会向同级的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党的上级组织要经常听取下级组织和党员群众的意见,及时解决他们提出的问题。党的下级组织既要向上级组织请示和报告工作,又要独立负责地解决自己职责范围内的问题。上下级组织之间要互通情报、互相支持和互相监督。党的各级组织要按规定实行党务公开,使党员对党内事务有更多的了解和参与。

  ()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委员会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

  ()党禁止任何形式的个人崇拜。要保证党的领导人的活动处于党和人民的监督之下,同时维护一切代表党和人民利益的领导人的威信。

  第十一条 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委员会的产生,要体现选举人的意志。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候选人名单要由党组织和选举人充分酝酿讨论。可以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正式选举。也可以先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选举人有了解候选人情况、要求改变候选人、不选任何一个候选人和另选他人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基层代表大会的选举,如果发生违反党章的情况,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在调查核实后,应作出选举无效和采取相应措施的决定,并报再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审查批准,正式宣布执行。

  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

  第十二条 党的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在必要时召集代表会议,讨论和决定需要及时解决的重大问题。代表会议代表的名额和产生办法,由召集代表会议的委员会决定。

  第十三条 凡是成立党的新组织,或是撤销党的原有组织,必须由上级党组织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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