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ww.rentthetour.com/index.php/en/yjstd/xsgzzd Mon, 26 Aug 2024 05:57:36 +0800 Joomla! - Open Source Content Management en-gb admin@admin.com (demo2.5) 中国科学院大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www.rentthetour.com/index.php/en/yjstd/xsgzzd/6448-k1cjb8ep //www.rentthetour.com/index.php/en/yjstd/xsgzzd/6448-k1cjb8ep

201359日校长办公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保障工作人员生命财产和科研生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中国科学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科办〔20123号),结合我校教学、科研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第三条        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指采购、运输、储存、使用和废弃物处置危险化学品的全过程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基础院系(以下简称“院系”),下文涉及的部门和单位均以第一负责人为责任人;承担教育任务的研究所、专业学院,按中国科学院和研究所有关规定执行,研究所、专业学院应按学年度向国科大学生处备案填报《研究所涉及危险化学品学生备案表》

第二章  安全管理职责

第五条        安全保卫办公室负责监督检查危险化学品的采购、运输、储存、使用及其废弃物的处置。对采购易制爆、易制毒化学品和剧毒化学品的用途进行审核、备案。

第六条        教务处和科研处对使用危险化学品的教学实验室和科研实验室负有监管责任,督促检查实验室制定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操作规程和应急处置预案,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院系应保证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和管理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并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负责。

第八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实验室负责所需危险化学品的采购、运输、使用、储存和废弃物处置;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规范(包括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化学品反应的操作规程,危险化学品的购置、登记、存放和处理方法等)和应急处置预案;应定期对危险化学品的制备、储存、使用装置进行安全检查和评价,发现问题,予以更换或者修复,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九条        从事危险化学品的(指导)教师、学生和实验员等作业人员,应接受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专业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上岗工作;应了解和掌握所需的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和安全防护技能,应了解其作业场所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熟悉突发事故应急处置预案;进入实验室作业时应按规定穿戴必要的工作服及防护用品,严格遵守危险化学品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实验安全。所有从事危险化学品作业人员不得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

第十条        学生在使用危险化学品时,(指导)教师应随时监管查看实验过程,对易出现事故的实验要提供具体操作程序并现场指导;使用有剧毒、高爆炸、神经毒性等特征的化学品的实验过程,(指导)教师必应一直在场,并如实做好实验记录。

第十一条  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及涉及师生登记备案制度。各涉及危险化学品的院系分别按学年度登记备案《实验室使用危险化学品备案表》、《学院涉及危险化学品教师、学生备案表》,每年9月更新。

学校危险化学品管理的各部门责任人,应负起管理责任;《学院涉及危险化学品教师、学生备案表》内的教师和学生,方可参与危险化学品的采购、运输、储存、使用和废弃物处置等工作。

第三章  采购、运输、存储、使用及废弃物处置

第十二条  实验室需要采购剧毒、高爆炸、神经毒性等化学品的,应提出申请,所在院系或实验室正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审定签字,经所在院系审批,安全保卫部门审核备案,安全工作主管校领导审批,到相关部门办理备案手续,方可采购。其他药品购买需要实验室负责人申请,经所在院系审批,安全保卫办公室备案,并按照国家有关危险品采购方式购买。

第十三条  采购危险化学品应到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或者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或部门采购。

第十四条  运输危险化学品时应选择具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单位运输危险化学品。进行运输、搬运或装卸危险化学品时,应严格遵守安全作业标准、规程和制度。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

第十五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实验室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妥善存储危险化学品,并由具备危险化学品知识的人员负责管理,实行出入库核查、登记,严格控制危险化学品领用量。有剧毒、高爆炸、神经毒性等特征的化学品,双人收发、双人保管。

第十六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实验室应如实记录储存的剧毒品、高爆炸品、神经毒性药物等化学品的数量、流向,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严防丢失或者被盗。发现丢失或者被盗,应立即报告学校安全保卫部门,并由学校安全保卫部门立即向所在地公安机关和上级安全主管部门报告。剧毒品、高爆炸品、神经毒性药物等化学品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情况应事先报学校安全保卫部门,并由学校安全保卫部门报所在地公安机关和上级安全主管部门备案。严禁随意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各实验室回收的废弃危险化学品应标明名称、基本物性及警示标注,防止回收中发生意外。其中剧毒化学品残液,应衍生处理(如氧化或分解处理等)后才能作废液处理。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回收管理废弃危险化学品,交由学校安全保卫部门统一处理。

第四章  事故应急救援和报告

第十七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实验室应制定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培训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

第十八条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应立即按照本单位危险化学品应急预案组织救援,并向学校安全保卫部门报告。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或安全隐患不及时消除的单位或部门,学校安全保卫部门视情节予以全校通报。

第二十条  对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单位或部门,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调查处理。对涉及采购、运输、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及其废弃物处置工作的法律责任的,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安全保卫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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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规章制度 Mon, 13 May 2013 09:32:00 +0800
中国科学院大学学生请假销假管理办法 //www.rentthetour.com/index.php/en/yjstd/xsgzzd/6447-hmu3e0y1 //www.rentthetour.com/index.php/en/yjstd/xsgzzd/6447-hmu3e0y1

2013328日校长办公会议通过)

为了加强学生的组织纪律性,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根据《中国科学院大学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中国科学院大学(以下简称“国科大”)按照国家招生计划录取、在中国科学院院属各研究院、所、台、站、中心等承担高等教育工作的单位和校部各学院、系(以下简称“研究所”)接受研究生学历教育的学生。

二、新生必须按规定日期到国科大或研究所报到。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者,须凭有关证明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事假期满超过两周不报到或无故逾期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三、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规定的日期返回学校或研究所。如因故不能按时返回的,应事先请假。未经请假或未被准假者,必须按时返校。

四、学生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在校外住宿。

五、学生因病请假,在校期间须凭学校门诊部证明,外出期间须经县级以上医院证明。病假一周以内由所在研究所、学院(系)学生工作负责人批准;一周以上须经所在研究所主管学生工作的所级领导、学院(系)负责人批准,其中集中教学校区请假二周以上需报学生处备案;病假超过两个月者,必须办理休学手续。

六、学生一般不得请事假。如确需请事假,需提供有关证明,酌情准假。事假一周以内由所在研究所、学院(系)学生工作负责人批准;一周以上须经所在研究所主管学生工作的所级领导、学院(系)负责人批准,其中集中教学校区请假二周以上需报学生处备案。一学期内事假累计超过一个月者,按退学处理。

七、学生请假应亲自办理手续,填报请假单,经批准后方能生效。如需续假,应及时办理续假手续。

八、学生请假期满,必须亲自到学院(系)、研究所办理销假手续。

九、请假理由必须真实,如发现弄虚作假,有伪造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十、未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离开学校、研究所,以及请假期满而未续假或续假未批准而逾期不返校的,视为无故旷学,按学生纪律处分条例相关条款处理。

十一、本管理办法由国科大学生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研究生请假销假管理办法》(院发学字〔20044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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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规章制度 Mon, 13 May 2013 09:29:00 +0800
中国科学院大学学生纪律处分条例 //www.rentthetour.com/index.php/en/yjstd/xsgzzd/6446-xigjpbyc //www.rentthetour.com/index.php/en/yjstd/xsgzzd/6446-xigjpbyc 20121220日校长办公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培养满足国家和社会需要的合格人才,维护研究生教育培养过程中正常的教学秩序、科研秩序和生活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原国家教育委员会《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和《中国科学院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国科学院大学(以下简称“国科大”)按照国家招生计划录取的、在中国科学院所属各个研究院、所、中心等单位(以下简称“研究所”)接受研究生学历教育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  学生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国科大或研究所制定的规章制度、完成规定的学业。国科大或研究所有权对未按要求履行义务、偏离基本行为规范的学生,给予相应的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四条  国科大或研究所基于与学生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关系,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实施的纪律处分,是依法实施的一项行政制裁,既是教育教学中的管理行为,也是教育管理学生的一种形式,应当做到程序公正、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二章  处分种类及处理权限

第五条  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包括下列情形:

一、触犯国家刑律,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触犯国家刑律,构成犯罪但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违反国家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

四、违反国科大或研究所制订发布的管理制度的。

第六条  违法、违规、违纪的学生的纪律处分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期限一般为一年;

五、开除学籍,涉及剥夺学生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 应从严掌握。

第七条  对违法、违规、违纪的学生作出处分决定的权限为

一、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的,由所在研究所批准,报国科大备案;

二、 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的,由所在研究所提出,报国科大批准。

第八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分:

一、情节特别轻微的;

二、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的;

三、由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第九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但免于处分的学生,学生管理部门可以下列方式给予批评:

一、诫勉谈话;

二、责令具结悔过;

三、在国科大或研究所范围内通报批评。

第十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从重处分:

一、造成较严重后果的;

二、威胁或打击报复检举人、证人和其他相关人员的;

三、再次违纪的。

第十一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经教育不思改过的学生

一、在一个学年内曾因违反相关规定受到通报批评,如再次发生应当给予通报批评的违纪行为,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在学期间曾因违反学校规定受到过纪律处分,如再次发生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违纪行为,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学生作出处分之后:

一、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在告知本人且不涉及本人隐私权的前提下,应在适合的范围内予以通报,以示警戒;

二、以“谁决定、谁存档”为原则,处分决定单位应保留对学生实施纪律处分的调查笔录、本人陈述、论证会记录、处分建议书、处分决定书以及相关证明材料等在内的全部原始材料,归入文书档案;

三、记过以上处分的材料,应归入受处分学生档案,不得撤销;

四、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在察看期内,如有明显进步表现可按期解除,如无明显进步可延长察看期,如发生新的违纪行为、按本条例应给予任何一种处分的,应直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发给学习证明;

六、自受处分之日起,一年内应不给予任何奖励。

第三章  违法行为及其处分

第十三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被处以管制、拘役、徒刑或劳动教养的学生,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受到行政拘留处罚并有下列情节的学生,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性质恶劣的;

二、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四、6个月内曾经受到过治安管理处罚的。

第十五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罚的学生:

一、受到行政拘留处罚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二、受到警告、罚款的,给予记过处分。

第十六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尚不够刑事和治安管理处罚的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一、煽动、组织、策划破坏国科大或研究所管理秩序或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式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泄漏国家秘密,造成后果的;

四、参与非法宗教、迷信活动的;

五、有卖淫嫖娼行为的;

六、参与走私、贩私活动的;

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贪污、挪用公款的;

八、擅自将国科大或研究所的有形、无形资产转让、赠送、出租给他人或进行其他处置的。

第十七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尚不够刑事和治安管理处罚的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一、参与破坏国科大或研究所管理秩序或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活动的;

三、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从事非法活动的;

四、偷窃、骗取、抢夺或侵占公私财物或参与分赃的;

五、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或传播淫秽物品,在公共场所涂写淫秽文字、书画的;

六、利用计算机及网络等手段故意制作、复制、传播有害信息,盗取他人帐号、密码和信息资料进行违法违纪活动,危害网络系统安全运行和网络信息安全的;

七、破坏消防设施、违章用电用气,造成隐患或严重后果的;

八、参与聚众赌博的;

九、索取他人钱财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

十、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

十一、过失造成国科大或研究所严重损失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违纪行为及其处分

第十八条  对参加国家、地方政府及其授权机构组织的全国性或区域性考试,其他各级各类教育考试,以及国科大或研究所组织的考试中违规的学生:

一、违反考试纪律,但未构成作弊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二、单独作弊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代替他人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组织团伙作弊、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  对于在学期间被国科大或研究所认定有以下科学不端行为的学生:

一、抄袭数据、剽窃论文或科研成果但尚未公开发表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公开发表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故意隐匿、伪造实验、观测或计算数据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因本人原因,将同一研究成果提交多个出版机构出版或提交多个出版物发表构成一稿多投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未经授权擅自扩散未公开发表的实验、观测或计算数据及成果,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将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人排除在作者名单之外,或未经本人同意将其列入作者名单,或将不应享有署名权的人列入作者名单,无理要求著者或合著者身份或排名,或未经原作者允许用其它手段取得他人作品的著者或合著者身份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在参加国科大或研究所的教学科研活动中,有下列行为的学生:

一、无故旷学不足5个工作日的,给予通报批评直至严重警告处分;无故旷学达510个工作日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超过10个工作日的,按照《中国科学院大学学生管理规定》作退学处理;

二、违反纪律、扰乱课堂或实验室秩序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对于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有以下情形的学生:

一、未经批准,不听劝阻,擅自留宿非本宿舍成员的, 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未经批准,不听劝阻,擅自调换宿舍的, 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擅自占用宿舍或床位的, 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扰乱宿舍秩序,不听劝阻,对其他人的正常学习生活造成影响的, 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违反宿舍消防、用电的相关规定的, 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引发火灾的, 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六、违规饲养宠物,不听劝阻的, 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七、擅自改变学生宿舍(公寓)结构,调换门锁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八、其他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行为, 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对在国科大或研究所内打架斗殴的学生,除负担相应的经济赔偿外:

一、动手打人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寻衅滋事,造成打架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提供伪证或阻挠调查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持械伤人或组织策划打架斗殴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致他人轻微伤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六、致他人轻伤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三条  对损坏公共财物(包括实验室设备、仪器、图书馆书刊、学习或宿舍生活用具及学校其他公共财物等)的学生,除按原价赔偿外:

一、故意损坏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过失损坏价值1000元人民币以上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  对于严重违反学生行为准则的学生,有下列情形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须赔偿损失、有非法收入的须没收,同时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一、伪造、变造、冒领、冒用、转让各种证件或证明文件的;

二、弄虚作假,骗取国科大或研究所的荣誉称号、骗取公费医疗或医疗保险费用的;

三、患有传染病故意隐瞒病情、拒不接受治疗并造成后果的;

四、冒用或他人名义,侵害他人利益,给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

五、出租学生宿舍(公寓)床位或以其他方式利用公共财物牟取私利的;

六、其他违反学生行为准则、情节严重或影响恶劣的。

第二十五条  对于违反学生行为准则的学生,有下列情形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一、侮辱、威吓、造谣、诬陷他人,造成不良后果;

二、因学习成绩评定、学籍变动、评奖处分等原因,寻衅滋事的;

三、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国科大或研究所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校纪执行公务的;

四、在国科大或研究所内开展宗教活动,不听劝阻的;

五、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

六、酗酒滋事的。

第二十六条  对于违反学生团体管理规定的学生:

一、借用合法学生团体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 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团体并开展活动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其他违反学生团体管理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五章  调查程序

第二十七条  学生管理部门发现学生有违规或违纪行为时,应当查清事实、收集证据,履行调查程序,调查笔录和当事人申述事实和各项证据材料应完整规范。

第二十八条  调查笔录应当写明调查人员的姓名、单位,被调查人的姓名、年龄、性别等基本情况;调查结束后交被调查人核对,笔录中如有错误或遗漏,应准许被调查人更正或补充,并由被调查人在更正或补充处签名或盖章;调查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被调查人逐页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日期,被调查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调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由两名以上调查人员签名或盖章,注明日期。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陈述事实的书面材料,应当写明当事人的姓名、年龄、性别、专业、学号、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由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日期。

第三十条  下列各项证据,经过查证核实后,可以作为处分违规或违纪学生的依据: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证人证言;

四、当事人的陈述;

五、视听资料;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第三十一条  学生管理部门经调查发现学生确有违法犯罪嫌疑行为时,应及时移送公安、司法机关。

第六章  处分程序

第三十二条  学生管理部门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学生启动处分程序前,应告知学生拟处分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学生有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对拟被处分学生,不得以其提出申辩为理由加重处分。

第一节  简易程序

第三十三条  学生发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事实确凿并有明确处分依据,学生管理部门在拟被处分学生同意接受简易程序后,可请示主管领导后直接作出处分决定。简易程序适用范围是:

一、拟被处分学生违法、违规、违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二、对拟被处分学生作出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的依据明确;

三、拟被处分学生本人对拟受处分无异议,且接受处分并声明不再申诉。

第三十四条  学生管理部门不得将学生接受或拒绝处分简单程序,作为减轻和加重处分的依据。

第二节  一般程序

第三十五条  除适用简易程序的纪律处分之外,国科大或研究所发现学生有依据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行为的,应适用一般程序。

第三十六条  拟被处分学生应在接到学生管理部门的告知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有权委托本研究所熟悉情况的教育干部、部门负责人、指导教师或学生1人作为代理人(以下简称代理人)。

第三十七条  研究所主管教育的负责人应主持召开学生管理部门代表、学生所在部门或学生会代表、拟被处分学生及其代理人以及本事件调查人员参加的处分论证会。经过调查、申辩和讨论等程序,作出处分建议;依据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处分决定权限,将处分建议提交审议和批准。

第三十八条  处分论证会议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学生管理部门代表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本条例相关条款为准绳,客观地提出拟给予的处分种类;

二、拟被处分学生或其代理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三、会议主持人认定拟被处分学生或其代理人陈述和申辩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需要复核时,可宣布论证会休会,责成学生管理部门提出复核意见后择日复会;

四、拟被处分学生或其代理人进行陈述和申辩完毕后应退场,由论证会议进行合议,形成处分建议;

五、学生所在部门或学生会代表应监督和见证论证会的程序公正,并做详细会议记录。

第三十九条  在论证会上,拟被处分学生及其代理人有下列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对本人涉及的事件有关情况进行陈述和申辩;

二、有权对事件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并提出新的证据;

三、有权对纪律处分的适用条款表明意见;

四、如实陈述本人违法、违规或违纪事实,并如实回答主持人的提问;

五、遵守论证会场纪律,服从论证会主持人的指挥。

 

第三节  听证

第四十条  拟对学生处以开除学籍处分时,应当书面告知拟被处分学生有要求召开听证会的权利。应拟被处分学生要求召开的听证会,不再沿用本章第二节规定的论证会程序。

第四十一条  国科大负责组织召开听证会。除涉及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公开举行:

一、拟被处分学生要求召开听证会的,应当在被告知听证权利后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研究所学生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二、拟被处分学生超过期限未书面提出听证申请要求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三、拟被处分学生明确提出放弃听证权利的,不得再次提出听证要求。

第四十二条  在举行听证前,应将听证的时间、地点、主持人等有关事项书面通知拟被处分学生,由拟被处分学生在通知书送达回证上签字;听证应由国科大派出与本事件无关的人员主持,并指定专人记录:

一、拟被处分学生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12人代理,拟被处分学生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的,须在举行听证前提交授权委托书;

二、拟被处分学生及其代理人应按时参加听证,未按时参加听证并且事先未说明理由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三、听证参加人包括国科大指派的代表、处分论证会议参加人员、纪检监察部门代表、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和拟被处分学生及其委托的代理人;

四、拟被处分学生认为听证主持人与本事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由国科大与研究所协商后决定主持人是否回避。

第四十三条  在听证中,拟被处分学生及其代理人有下列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对本人事件的有关情况进行陈述和申辩;

二、有权对事件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并提出新的证据;

三、有权对纪律处分的适用条款表明意见;

四、如实陈述本人违法、违规或违纪事实和回答主持人的提问;

五、遵守听证会场纪律,服从听证主持人的指挥。

第四十四条  听证主持人应维护正常听证秩序,听证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记录人宣布听证纪律、拟被处分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二、听证主持人介绍主持人和记录人,询问核实听证参加人的身份,宣布听证开始;

三、事件调查人员提出拟被处分学生违法、违规或违纪的事实、证据、处分依据以及处分建议;

四、拟被处分学生及其代理人就事件事实进行陈述和辩解,提出有关证据,对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

五、听取拟被处分学生及其代理人的最后陈述,听证笔录交拟被处分学生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六、听证结束后,根据听证笔录,国科大与研究所协商后,依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的决定。

第四十五条  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应报中国科学院教育主管部门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备案。

第四节  处分决定书的制作和送达

第四十六条  作出处分决定后,学生管理部门应为被处分的学生制作处分决定书,并直接送达本人。处分决定书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被处分学生的姓名、性别、年龄、专业、学号等基本情况;

二、认定的违纪事实;

三、违纪事实发生后,国科大或研究所所做的善后工作;

四、适用处分的理由和依据;

五、作出的处分决定;

六、被处分学生提出申诉的权利和期限。

第四十七条  直接送达处分决定书确有困难时,可采取留置送达与公告送达:

一、将处分决定书直接送达给被处分学生时,如本人不在,可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

二、被处分学生或者他的同住成年亲属拒绝签收处分决定书时,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及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三、如受处分学生或者他的同住成年亲属拒收处分送达书而见证人又不愿协助在处分送达书上签字时,可将送达文书以公告的方式张贴在受送达人的住所,然后拍照作为证据,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送达情况并签名,即视为送达。

第四十八条  直接送达处分决定书确有困难时,可通过邮局用挂号方式邮寄给被处分学生:

一、邮寄送达应附有送达回证;

二、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与送达回证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不一致的,或者送达回证没有寄回的,以挂号信回执上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四十九条  被处分学生下落不明,或者通过其它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

一、可以在公告栏张贴公告、国科大或研究所的公共媒体或在报纸上刊登公告;

二、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三、公告送达,应在材料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第七章  申诉及复查

第五十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根据所受处分的种类,向作出处分决定的国科大或研究所设立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提出申诉的学生以下简称申诉人):

一、国科大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79人组成,包括主管学生工作的副院长、学生处、纪检监察等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若干人和学生代表若干人。办公室设在学生处;

二、研究所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57人组成,包括主管教育工作的负责人、学生管理部门负责人、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办公室设在学生管理部门;

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组成人员应予事先公布;

四、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组成人员三分之二出席会议有效,没有学生代表参加的会议无效;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议所做结论,须得到与会人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第五十一条  申诉人应当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对申诉人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复查认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向作出原处分决定的部门提出书面建议意见。

第五十二条  申诉人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再申诉。复查决定由研究所作出的,可以向国科大提出书面再申诉,国科大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应当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答复;复查决定由国科大作出的,可以向中国科学院教育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再申诉。

第五十三条  在申诉期间,除开除学籍处分之外,原处分决定照常执行。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在处分决定送达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离校手续。申请复议的,办理离校手续时间延长至复议决定送达后10个工作日。逾期不办的,由学校指定人员代为办理并记录在案。其善后事宜,按国科大或研究所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四条  受处分学生逾期未提出申诉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五十五条  受处分学生,取消其当年(指学年度,下同)参加国科大或研究所各种奖励、各类奖学金评定的资格。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对学生实施纪律处分过程中的调查与处分程序中所必须的各种文本,均应使用本条例附件所载学生违纪处分程序文本标准格式。

第五十七条  研究所学生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负责实施处分违纪学生的相关工作:

一、可依据《中国科学院大学学生管理规定》和本条例,结合具体情况制定相关管理规定,报国科大备案批准后生效;

二、未向学生公布的管理规定,不得作为处分学生的依据。

第五十八条  本条例所载“以上”均含本级处分在内。“以上处分”为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十九条  学生参加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挂职锻炼等社会活动期间及休学期间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应依据本条例给予纪律处分。

第六十条  在国科大或研究所接受学历教育的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非学历教育研究生等类别学生的纪律处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六十一条  本条例由国科大学生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学生纪律处分条例》(院发学字〔200992号)同时废止。

 

 

附件:1. 中国科学院大学调查笔录

2. 中国科学院大学学生违纪当事人陈述

3. 中国科学院大学学生违纪简易程序认定书

4. 中国科学院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论证会议记录

5. 中国科学院大学开除学籍处分听证会议记录

6. 中国科学院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告知书

                     7. 中国科学院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决定送交通知书

8. 中国科学院大学开除学籍处分告知书

9. 中国科学院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申诉书

10. 中国科学院大学学生申诉复议决定告知书

附件1 中国科学院大学调查笔录.docx]]>
研究生规章制度 Fri, 18 Jan 2013 17:08:00 +0800
中国科学院大学优秀学生评选条例 //www.rentthetour.com/index.php/en/yjstd/xsgzzd/6445-jys1yiva //www.rentthetour.com/index.php/en/yjstd/xsgzzd/6445-jys1yiva

20121220日校长办公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秉承中国科学院大学(以下简称国科大)科教融合、育人为本、协同创新、服务国家的核心理念,践行“博学笃志、格物明德”校训,培养德才兼备的高素质创新创业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中国科学院大学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国科大按照国家招生计划录取的、在中国科学院所属各个研究院、所、中心等单位(以下简称“研究所”)接受研究生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  国科大每学年评选一次优秀学生,分别授予“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标兵”和“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并颁发或授权颁发统一制作的荣誉证书和奖章,以奖励模范履行法定义务、遵守学生行为准则的优秀学生。

第二章      评选条件

第四条 “三好学生”的评选条件为:

一、热爱祖国,崇尚科学,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学风端正,勤奋学习,勇于创新,成绩优良;

三、友爱互助,尊敬师长,关心集体,乐于奉献;

四、明礼修身,勤俭节约,热爱生活,积极向上。

第五条 “优秀学生干部”同时授予“三好学生”荣誉称号,评选条件为:

一、符合“三好学生”评选条件的基本要求;

二、积极为学生服务,组织开展有益的学生活动;

三、工作能力较强,业绩突出,受到学生的拥护。

第六条 “三好学生标兵”的评选条件为:

一、从获得“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荣誉称号的学生中推选;

二、学习成绩优异或在科技创新中有出色表现;

三、在思想品德、人格修养等方面,得到公认好评。

第七条 “优秀毕业生”的评选条件为:

一、在学期间至少一次获得“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荣誉称号;

二、各培养环节考核“优良”;

三、通过学位论文答辩;

四、到国家急需的行业或地区工作就业者优先。

第三章     评选比例

第八条 “三好学生”在研究所范围内评选,比例不超过研究所在学学生人数的15%

第九条 “优秀学生干部”在研究所范围内评选,从各级学生会、学生党团支部、班委会及学生团体干部中评选产生,比例不超过研究所在学学生人数的2%

第十条 “三好学生标兵”在“三好学生”评选基础上,由各研究所评选推荐,国科大综合评定,比例不超过国科大在学学生人数的1%

第十一条 “优秀毕业生”在研究所范围内评选,比例为不超过研究所应届毕业生人数的5%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每年5月中旬起组织优秀学生评选。7月份表彰“优秀毕业生”;9月份新学年开始时表彰“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和“三好学生标兵”。

第十三条  各研究所成立由主管领导、教育管理部门负责人、指导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的评审小组,负责组织所在单位优秀学生的评选工作。以“公开公正、民主推选”为原则,每年在规定时间内按照确定名额评选:

一、应首先征得优秀学生候选人本人同意;

二、评选“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和“三好学生标兵”候选人,在本单位公示5天;

三、对公示通过的人选,报国科大备案、审批。

第十四条  国科大设立优秀学生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生处。评审委员会负责修改评选条例,评定“三好学生标兵”人选,审定其他各类优秀学生人选,确定公示名单。优秀学生评选结果名单公示7天,无重大异议后报国科大校长办公会批准。

第十五条  各类优秀学生荣誉证书和奖章由国科大统一制作。“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和“优秀毕业生”荣誉证书,授权研究所管理发放;“三好学生标兵”荣誉证书由国科大管理发放。各研究所应将获得优秀学生的相关材料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六条  如有弄虚作假骗取荣誉行为,一经查实,取消荣誉称号,追回或公告作废已发放的奖章和荣誉证书,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各研究所可依据本条例,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报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八条  本条例由国科大学生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优秀学生评选条例(试行)》(院发学字〔20066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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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规章制度 Fri, 18 Jan 2013 16:58:00 +0800
中国科学院大学学生管理规定 //www.rentthetour.com/index.php/en/yjstd/xsgzzd/6444-bij5x7rm //www.rentthetour.com/index.php/en/yjstd/xsgzzd/6444-bij5x7rm

20121220日校长办公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践行博学笃志、格物明德校训,在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秉承中国科学院大学(以下简称国科大)科教融合、育人为本、协同创新、服务国家的核心理念,遵照《中国科学院章程》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科学研究所属各研究院、所、台、站、中心等承担高等教育工作的单位(以下简称研究所)对国科大按照国家招生计划录取、在各研究所接受研究生学历教育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国科大与各研究所的高等教育工作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要依法办学,加强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要以学生为本,将规范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学生在学期间应当:

一、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

二、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做好肩负服务人民、报效祖国责任的准备;

三、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国科大和所在研究所的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

四、崇尚科学、追求真理、刻苦学习、勇于探索、勇于创新、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

五、积极锻炼身体,保持身心健康。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学生在学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应得到尊重和保证:

一、参加按照培养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国科大和所在研究所提供的教育科研资源;

二、按国科大及所在研究所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选择学科专业、双向选择指导教师、跨学科选修课程;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按照国科大和所在研究所的规定完成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国科大和所在研究所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六、知晓涉及本人合法权益的事项,对国科大和所在研究所的教育科研活动及其管理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对国科大或所在研究所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表达异议,依规定的程序向所在研究所、国科大或者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八、对国科大和所在研究所及其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学期间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三、维护国科大和所在研究所的名誉和利益;

四、遵守国科大和所在研究所的管理制度和获得学历、学位的相应规定;

五、按国科大和所在研究所的规定缴纳相关费用,履行获得奖学金、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六、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七条  新生应凭国科大核发的录取通知书及其他有关证件:

一、按照录取通知书规定的要求和日期,到指定地点报到入学;

二、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须事先以书面形式向国科大或所在研究所请假;

三、未请假、请假未获批准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报到后,所在研究所应在三个月内,对其进行全面复查:

一、复查合格的,准予注册,取得学籍;

二、复查不合格的,视具体情况分别予以处理,情况严重的,报经国科大批准,取消入学资格;

三、凡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的,一经查实,报经国科大批准,取消其学籍。

第九条  新生在体检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不能坚持学习的:

一、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在短期内可治愈的,由本人申请,经所在研究所批准和国科大备案后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不具有学籍;

二、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须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健康证明,在规定时间,提出入学申请,经核实并在指定医院复查合格,确认能够坚持学习的,方可办理入学手续;

三、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所在研究所提出,国科大批准,取消入学资格:

一、无故逾期10个工作日不报到的;

二、事假超过一个月不报到或病假一个月期满而不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

三、入学健康复查不符合招生体检标准的;

四、在报考过程中有徇私舞弊行为的,情节恶劣的,请有关部门查究其责任;

五、保留入学资格期满的新生未按规定申请入学,或虽申请入学但经复查仍不合格的。

第十一条  学生应按国科大和研究所的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按照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二条  学生应当参加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必修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成绩记入本人成绩单,并归入本人档案:

一、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课程是否重修或者补考,按国科大有关规定办理;

  二、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三、学生可以根据国科大或所在研究所与其他设立研究生院的高等学校之间的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及学分经国科大审核后予以承认;

四、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五、因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第十三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培养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的,国科大或所在研究所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第十四条  学生在学期间无特殊理由,一般应当在所在研究所及学科专业完成学业。学生所在研究所根据发展需求,或遇有指导教师调动等特殊情况, 经学生本人同意,可调整学生的学科专业。调整学生的学科专业,由研究所提出,报国科大审批。

第十五条  依据学生与指导教师之间的双向选择的原则,学生进入学位论文研究学习阶段前,所在研究所应为学生确定指导教师并记录在案。

第十六条  学生指导教师的变更,分下列情形依照所在研究所相关规定进行:

一、学生提出变更指导教师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学生管理部门认为理由充分的,征得新指导教师同意后可予办理;

二、指导教师提出解除学生指导关系的,学生管理部门视具体情况可允许学生重新选择指导教师;

三、研究所提出变更学生指导教师的,应征得学生本人同意;

四、指导教师调动工作,研究所应以不影响相关学生学业为原则,作出变更指导教师或作其他相应调整。

遇有上述情形依照相关规定,不能在所在研究所重新确定指导教师的学生,应按退学处理。

第十七条  学生如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被录取研究所学习的,可以申请变更研究所:

一、在同一地区变更研究所,须由转出单位与转入单位同意,报国科大确认理由正当,可以办理相关手续;

二、在不同地区变更研究所,由转出研究所商转入研究所同意,报国科大确认理由正当,由转出研究所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跨省转学办理。

第十八条  学生转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学生如遇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变更研究所: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应予退学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条  学生因病或其他原因无法坚持学习的,由本人申请,所在研究所批准,报国科大备案,可以休学;因特殊原因,所在研究所认为应当休学的,由研究所提出,报国科大批准,可以休学:

一、休学学生应在办理休学手续并经批准后,方可离开国科大或研究所;

二、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国科大或研究所给予在学学生的待遇,所有相关费用本人自理;

三、学生休学,一般以半年为限,累计不得超过一年;

四、学生休学期满前10个工作日内,必须向所在研究所提出复学申请,所在研究所应在接到学生复学申请10个工作日内按程序给予批复;

五、学生因病休学期满的,经所在研究所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复查合格后,由研究所提出,经国科大批准后,准许复学;

六、学生休学期间有违法乱纪行为的,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二十一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二条  学生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退学:

一、硕士生一学期有两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或有一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经补考后仍不及格的;

二、博士生有一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的;

三、在学位论文工作中,经考核认为不宜继续培养的;

四、在规定的最长修读年限(含休学)内未完成学业的;

五、休学期满,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六、经国科大或所在研究所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七、未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离开国科大或研究所连续10个工作日,未参加规定的教学科研活动的;

八、超过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九、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二十三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所在研究所提出,国科大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一、对退学的学生,由国科大出具退学决定并送交本人,同时报研究所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二、退学学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研究所报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三、退学学生在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档案、户口退回其生源所在地;

四、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本规定第四十七条办理。

第二十四条  实行基本学制基础上的弹性学制,依照所在研究所相关规定,可分为:

一、硕士生基本学制一般为3年,最长修读年限(含休学)不得超过4年;

二、博士生基本学制一般为3年,最长修读年限(含休学)不得超过6年;

三、通过硕博连读方式招收的博士生,包括硕士阶段在内最长修读年限(含休学)不得超过8年;

四、通过直接攻博方式招收的博士生,基本学制一般为5年,最长修读年限(含休学)不得超过8年。

第二十五条  学生按培养计划规定,在最高修读年限内可分阶段完成学业,修满课程学习和必修环节学分,按规定完成毕业/学位论文并通过答辩的学生,德、智、体合格,准予毕业。国科大给准予毕业的学生颁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二十六条  学生在基本学制内提前达到毕业要求的,经所在研究所考核,报国科大批准,最多可以提前一年毕业。

第二十七条  毕业/学位论文未能通过答辩的学生,准予结业;国科大发给结业证书,结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二十八条  准予毕业的学生,可按规定申请学位。国科大为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颁发学位证书。

第二十九条  学生退学的,学习期满一年及以上、完成培养计划要求且成绩合格的,国科大发给肄业证书;学习期未满一年的,由所在研究所发给学习证明;未经批准擅自离校的,不发给肄业证书或学习证明。

第三十条  在完成本专业课程和论文的同时,按规定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相关要求的学生,国科大发给相应辅修课程或专业证书。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的,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或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无效。

第三十二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本人向所在研究所申请,经国科大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三十三条  国科大及所在研究所依法维护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三十四条  国科大和研究所支持成立各级学生会,作为学生依法参与国科大或所在研究所的学生事务管理的组织形式:

一、学生会由所在研究所的学生民主推举产生;

二、学生会接受所在研究所党委、学生管理部门的领导和研究所团委、上级学生会的指导;

三、学生会应积极推动学生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保障学生的合法利益。

第三十五条  按照谁批准、谁管理的原则,支持学生在国科大或所在研究所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

一、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国科大或所在研究所的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请批准;

二、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国科大或所在研究所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领导和管理。

第三十六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国科大和所在研究所的管理制度,创造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一、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

二、学生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

三、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四、任何学生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国科大或所在研究所进行宗教活动;

五、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

六、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国科大或所在研究所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七、学生应遵守国科大及所在研究所制定的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  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国科大及所在研究所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

一、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二、学生个人业余承担社会兼职工作的,须向所在研究所备案,并承担相应的法定责任和义务;

三、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国科大或所在研究所和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八条  国科大及研究所对学生定期进行德、智、体全面考核,采取授予三好学生三好学生标兵”“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等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或奖章等多种形式,奖励和表扬在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

第三十九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国科大及研究所应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一、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须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二、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四十条  对学生的处分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四十一条  学生如有下列情形之一,应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法规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组织团伙作弊、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国科大或所在研究所规定,严重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国科大或所在研究所规定而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四十二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

一、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的,由所在研究所作出,报国科大备案;

二、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的,由所在研究所提出,报国科大批准。

第四十三条  学生管理部门对违纪学生启动处分程序前,应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或申辩;对学生的处分决定,应按相关规定履行必要的程序后作出。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须经国科大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四十四条  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后,国科大或研究所应出具处分决定书,并送达学生本人处分决定书应包括处分和违法违纪事实、处分的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四十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按照管辖权限分别设立,依据谁批准、谁受理的原则,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所在单位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第四十六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向批准处分单位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一、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二、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国科大或所在研究所办公会议重新研究决定;

三、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上一级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或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四、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国科大与所在研究所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四十七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国科大发给学习证明。学生应按国科大或研究所规定的期限离开研究所,学生管理部门将学生的档案、户口退回其生源所在地。

第四十八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生管理部门应按相关规定真实完整地归入所在研究所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对在国科大或研究所接受学历教育的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非学历教育研究生等类别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五十条  各研究所应依据本规定建立健全相应的规章制度,及时向学生公布,并同时抄报国科大和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国科大根据本规定和经批准生效的实施细则,指导、检查和督促研究所实施学生管理。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由国科大学生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学生管理规定》(院发学字〔200880)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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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规章制度 Fri, 18 Jan 2013 16:57:00 +0800
关于下发《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关于学生集体活动安全责任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www.rentthetour.com/index.php/en/yjstd/xsgzzd/6443-mk34o5yx //www.rentthetour.com/index.php/en/yjstd/xsgzzd/6443-mk34o5yx

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关于学生集体活动安全责任制的暂行规定

(2004年3月25日院长办公会通过)

 

为确保我院研究生及教职员工在各类各项学生活动中的安全,消除安全隐患,克服麻痹思想,落实安全责任,本着既要组织丰富多彩的学生活动,又要确保安全稳定的原则,特制定本规定。

一、关于学生集体活动的分类

根据学生集体活动类型、参加人数和活动场所的不同,我院学生集体活动分为ABCD等四类。具体分类见下表:

 

 

A类

B类

C类

D类

参加人数

校园内活动

讲座、报告会、会议

超过1500

1000-1500

500-1000

500人以下

文体活动及其他

超过1000

500-1000

300-500

300人以下

本地区校园外活动

讲座、报告会、会议

超过500

300-500

100-300

100人以下

郊游、参观、教学实习、社会实践

超过300

100-300

100人以下的

 

文体活动及

其他

超过400

200-400

100-200

100人以下

非本地区活动

会议、参观、教学实习、社会实践、旅游及其他

超过100

100人以下

 

 

 

二、关于学生集体活动的审批

(一)A类活动的组织须由主办单位或部门(团委、各园区、各院系、各部门等)提出工作计划,填写学生集体活动申报审批表,至少提前15天报学生工作部,审批后同意的再交安全保卫部审批安全事项,最后报请主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审批,整个审批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

(二)B类活动的组织须由主办单位或部门提出工作计划,填写学生集体活动申报审批表,至少提前10天报学生工作部,审批后同意的再交安全保卫部审批安全事项,整个审批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

(三)C类活动的组织由团委、各园区或院系自行审批决定。审批同意的活动需要在举办前至少1天通知园区保卫部门,以便安全保卫部门提前安排保卫人员负责保卫工作。

(四)D类活动的组织由团委、各园区或院系自行审批决定。主办单位或部门认为有必要的,也可至少提前1天通知园区保卫部门,以便安全保卫部门提前安排保卫人员负责保卫工作。

(五)A类和B类活动原则上应列入年度或学期工作计划,并按要求逐项填写学生集体活动申报审批表,其审批结果,由学生工作部向申请单位或部门及时反馈。C类、D类活动中,有特殊安全保卫要求的,要至少提前3天报告安全保卫部或园区保卫部门,安全保卫部门应尽量满足主办单位或部门的要求,确实不能满足的,活动不得举办或延期举办。

三、关于学生集体活动的审批事项

在各项学生活动的计划中,必须包括安全方面的相关内容,明确安全责任人员,落实安全责任,对于在校园外组织的活动,还要由活动主办单位或部门做好处理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审批时,学生工作部主要审批活动是否必要和可行,安全保卫部主要审批活动计划中的活动场所是否能容纳拟参加活动的人数,特殊的安全要求是否能够达到,安全措施是否到位,应急预案是否周全,安全责任是否明确。

四、关于校园内学生集体活动的安全保障

(一)对于校园内的主要学生活动场所(含玉泉路园区礼堂、大阶梯教室、操场、二公寓多功能厅、三公寓多功能厅;中关村园区6号楼多功能厅、游泳馆、乒乓球室;雁栖湖园区的操场、白楼报告厅、多功能厅等);需由安全保卫部和各园区管理部合理界定各场所的最大容纳人数,完善各场馆内外的平面图、路牌、路线指示标识等,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制定处理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并明确预案各环节的责任人,在活动的举办期间安排专门的保卫人员全程负责安全保障工作。

(二)安全保卫部门要定期对保卫人员和学生工作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组织应急预案的现场演练。安全保卫人员和活动组织人员要熟悉活动场地的周边环境、紧急疏散路线和突发事件的处理预案,共同维持好现场秩序,做好处理突发事件的各项准备,一旦发生特殊情况,负责做好疏散引导工作。

(三)对于已经批准的活动中,有特殊安全要求的,安全保卫部和各园区要积极做好特殊安全的保障工作。在园区内举办的大型活动涉及到灯光照明(礼堂、阶梯教室等)的,由主办单位或部门至少提前3天通知园区后勤部门和电教,由园区后勤部门和电教派人在活动举办之前检查设备,以确保活动的安全进行;在活动举办期间要派人值班,做好应急工作。

(四)学生集体活动需要使用校园内活动场所的,由团委或各园区学生工作部门通知活动场所管理部门,管理部门应提前做好场馆及设施的安全维护工作。

五、关于校园外学生集体活动的安全保障

(一)在本地区校园外组织的各项学生活动,组织者必须事先察看活动场所、周边环境、疏散路线,做到心中有数,对于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不得组织学生参加;A类、B类和C类学生活动,必须由老师带队,必要时,须由安全保卫人员陪同。

(二)在非本地区组织的各项活动,组织者必须在出发前对所有参加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在到达目的地后,要带领所有人员对住宿房间、活动主要场所等的周边环境、安全出口、紧急疏散路线等进行详细了解,并在接待单位的协助下,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六、关于学生集体活动的安全责任

要本着“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安全责任。活动的主办单位或部门是第一责任部门,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活动的具体组织者、学生工作部门、安全保卫部门等均对安全负有重要责任。一旦发生安全事故,要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和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给予严肃处理。对于不按规定程序申报,或申报未经批准而举行学生集体活动并发生安全事故的,要从重从严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还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规定适用于研究生院本部研究生的学生集体活动,雁栖湖园区成教学生的集体活动参照本规定执行。

八、本规定自院长办公会议通过之日起实施,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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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规章制度 Fri, 16 Nov 2012 16:55:00 +0800
关于研究生“学年评定”工作暂行办法 //www.rentthetour.com/index.php/en/yjstd/xsgzzd/6442-jrluie2c //www.rentthetour.com/index.php/en/yjstd/xsgzzd/6442-jrluie2c

第一条 研究生在我院学习一年,在第二学期结束前要进行“学年评定”工作。这是研究生学先进、找差距,互帮互学促进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一项活动。是研究生培养工作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其目的是检查和总结研究生在一年学习中的收获和进步,同时也为下阶段的学位论文工作和毕业鉴定工作打好基础。

第二条“学年评定”的内容主要包括:

1.   学习马列主义基本理论、党的方针、政策的情况;

2.   学习目的、态度学风以及自学情况、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3.   遵纪守法,执行规章制度以及在道德品质方面的表现;

4.   在处理政治与业务、个人与集体、公与私关系等方面的表现;

5.   对待担任社会工作和参加文体活动的表现。

第三条 “学年评定”工作的组织领导:在院研究生政治思想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研究生工作部负责,各教学部由研究生“学年评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主持这项工作。

各班由研究生酝酿推选出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表现好的同学组成“班评语”起草小组,人数一般2-3人。在认真听取各方面意见基础上,具体负责草拟本班每人的评语。

第四条 “学年评定”工作的方法步骤:教学部“学年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做好“学年评定”的思想动员工作,结合实际讲清目的、意义提高研究生进行“学年评定”工作的自觉性和积极性。各班在进行“学年评定”工作时,结合日常的争执学习、党团组织生活,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以及谈心活动,肯定成绩,找出差距。在此基础上由个人先写出思想小结提纲,在班组中交流,征求意见。然后每人写出书面思想小结,并填写研究生《学年评定登记表》。

最后,在全班“学年评定”会行,通过“班评语”小组对每个人的学年评语。

研究生书面思想小结和《研究生学年评定登记表》,要作为对研究生考核的依据之一,存入个人档案。

第五条 “学年评定”工作中应注意如下事项:

1.研究生的“学年评定”要着重于肯定成绩,鼓励进步。对于表现好的突出事例应在“学年评定”中予以反映;

2.对于严重违法乱纪,受到党、团或行政处分者也要予以记载;

3.班组评定力求准确、具体,不要千篇一律,要能反映出个人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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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规章制度 Fri, 16 Nov 2012 16:53:00 +0800